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科佳信(北京)电气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研究所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72号 申请人:中信科佳信(北京)电气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茂路38号院4号楼。 法定代表人:**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东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2月7号审理了申请人中信科佳信(北京)电气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研究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1037号。申请人中信科佳信(北京)电气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研究所的银行存款108.6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信科佳信(北京)电气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科佳信(北京)电气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研究所的银行存款108.6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