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日芝电气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财保13号 申请人:杭州日芝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5226071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义蓬村(红泉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武汉船用电力推进装置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MB0Y053040,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汽校大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职务未详。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杭州日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14民诉前调3241号】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的财产在28853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限额在2885300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胡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