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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五研究所、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050号 原告:***,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五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邵,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五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   国  英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王       洋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