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23民初668号之一
原告:李某,女,住湖南省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凤凰县兴鑫古建园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凤凰县兴鑫古建园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3.78元,减半收取1791.89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