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兴鑫古建园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与某某、凤凰县兴鑫古建园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23民初668号之一
原告:李某,女,住湖南省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凤凰县兴鑫古建园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凤凰县兴鑫古建园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3.78元,减半收取1791.89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