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3544号
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5688695P。
法定代表人:谢保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姗,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178474XC。
法定代表人:阚宁,董事长。
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