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8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
法定代表人:李士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
法定代表人:谢保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明武
书记员乔思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