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9619号
申请人: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5688695P。
法定代表人:谢保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耀华,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1,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2年),自冻结或查封之日起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