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鹿邑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民初4075号
原告: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西城科技大厦1幢1单元5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2MT38。
法定代表人:谢君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78505K。
法定代表人:卫海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新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50059171928。
法定代表人:陈东振,职务局长。
原告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 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