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辉文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文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3204号
申请执行人:江***文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Q2RD77N,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付,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成荣荣,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黄兆兰,女,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文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荣荣、黄兆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03执3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滕建平
审 判 员 陈国兰
审 判 员 颜士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成
书 记 员 葛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