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4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三吉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新疆三吉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9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内容为:“一、被告***欠原告新疆三吉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付清;如被告***逾期支付,则另行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计算;二、原告新疆三吉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672元,减半收取即1,83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51,83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51,836元未能实现(不含执行费2,1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4440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