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272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深圳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686152。
法定代表人:张少标。
被告:北京腾信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6949407G。
法定代表人:郑福仁。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腾信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轶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