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2执43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民终7675号《民事判决书》,***应承担向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8155.08元,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因上述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以(2019)粤0112执4377号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9年8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双方确认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共需向正虹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18155.08元、违反竞业限制应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迟延履行支付义务应付的违约金930元及正虹公司因追究***法律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6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35085.08元。二、现正虹公司同意**杰支付人民币共计65000元以结束本案。***具体还款计划如下:1.在2020年1月31日前,***向正虹公司支付人民币35000元;2.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正虹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元;3.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正虹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元;4.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正虹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元。二、若****按本协议约定偿还任一期款项,正虹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六、本案执行费1672元,由**杰汇至法院账户。
经核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且本案存在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112执4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