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35160号之一
原告: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1区第7层701-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4。
法定代表人:谷育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婉,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旭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64C。
法定代表人:向某1。
原告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旭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97元,由原告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必成
人民陪审员 李菲菲
人民陪审员 陈业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