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强鑫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5352号
原告:广州市强鑫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向西大道11号C栋1楼。
法定代表人:任照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畅,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1区第7层701-A单元。
法定代表人:谷育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强鑫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强鑫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强鑫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 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翁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