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

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31执4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力菱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周锦浩,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民公司),住所地瑞丽市。
法定代表人胡德青,系公司董事长。
关于*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与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瑞丽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31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3102执384号。2018年9月13日本院裁定提级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年9月19日、2019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4日,本院依法向瑞丽市行政审批局调取被执行人旺民公司开发的旺民国际商城(一期)及旺民综合农贸市场(二期)预售房源情况及查封等设置权利负担情况,发现所预售房源未备案登记的预售房均已被其他案件进行了首查封,本案对部分房源进行轮候查封;2019年1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旺民公司限制消费;2019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向瑞丽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旺民公司名下的住房登记情况,但无房屋登记情况;2019年8月29日,本院向瑞丽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但均已被其他案件进行了首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及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表示确实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菁
审判员岳老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