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31破申4号
申请人:*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酒营小区桂圆C幢13-401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瑞丽市金滇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经申请人*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6日作出(2018)*31执479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未进行全面评估、执行,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具备破产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