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

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恒达富士河南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7民初355号
原告: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洒营小区桂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昭通市大关县,系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职工,代理权限的: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昭通市大关县,系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职工,代理权限的: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恒达富士河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集产业集聚区三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达富士河南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