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5505号
原告: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2589632034Q,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桂园C幢14-4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27315812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9元(立案时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力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