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初70号之一
申请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河西区昆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令哈德惠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河西区莲湖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令哈德惠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德令哈德惠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价值371523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为申请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37152300元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德令哈德惠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河西农贸市场一期以东、栋林小区以北停车场以南2.0355公顷价值1478万元的商业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x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治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