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博望西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北屯市中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博望西街广美建材城1213号四号楼1层7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特35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北屯市中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屯市中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578314.56元,已履行到位231400元。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301执14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利
审判员 项 豫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文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