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绿盛美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拓翔路19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19903W。
法定代表人:和跃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洋,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华园小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50115478F。
法定代表人:孙武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绿盛美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965821.39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2496.24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并就行了扣划,除此之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于“烂尾楼”整治工作中。现代理人及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濮进华
审判员 屈永全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