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盛美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绿盛美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37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朝芳,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绿盛美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拓翔路**绿盛美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19903W。
法定代表人:和跃生,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云南绿盛美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继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马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