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BjoernBeckert,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绿盛美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和跃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绿盛美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结构(上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