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1551号
原告:云南梓恒钢铁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石龙路金山小区11栋4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云南绿盛美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拓翔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梓恒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绿盛美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梓恒钢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