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世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盛世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众乐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402执276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盛世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恒新小区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谭光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众乐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金星镇阳光娇子C区18-2-2楼西。

法定代表人杨学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盛世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众乐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350元均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宁夏众乐电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居住地、房产、车辆、股票等信息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明宁夏众乐电梯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利通支行有存款、因不足额,我院已采取冻结措施。按申请人提供的住址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0402民初1247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金龙

审判员王艳秀

代理审判员李广

二0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