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349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206X1。
法定代表人莫非。
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14398894A。
法定代表人宁钦海。
申请执行人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57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被本院另案处置,待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5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研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