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2978号
原告: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北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莫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海,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魏荣进,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向原告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