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绿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408民初1679号
原告:河北绿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88号玉村馨苑6-3-3201。
法定代表人:提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绿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兴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邯郸市永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1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市政管理公司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两岸的绿化维护管理工作,因在职人员有限,多年来一些具体绿化和环卫维护的临时性劳务用工均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进行临时季节用工。被告***就是通过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到我公司工地的劳务派遣工,其日常上、下班、务工管理、发放劳务费均是由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我公司与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有正式的《劳务派遣合同》。被告向邯郸市永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属于劳务派遣人员,而不是原告单位的员工。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被告系劳务派遣工人不属实,被告是受原告招聘到原告的工作地点永年南水北调进行工作,和原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河北绿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日,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2019年6月1日,原告与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从2019年6月1日起派遣劳务人员到原告处提供劳务,原告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服务费用。2019年7月,被告受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指派到原告负责的南水北调工程两岸从事绿化维护管理工作。2019年10月30日,被告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6月15日,邯郸市永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14号裁决书,裁决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虽然在原告处工作,但是系其作为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受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指派到原告处进行工作的,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北绿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帅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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