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5743号
原告:***,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兴发,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大颈街**鼎嘉府邸****。
法定代表人:杨永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绿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新石中路**玉村鑫苑6-3-3201div>
法定代表人:提常华,该公司总经理。
***与河北盈凯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绿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侯书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艳如
书 记 员 陈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