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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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民初2953号
原告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曙光,董事长。
被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飞飞,董事长。
原告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献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