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27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唐县北店头乡北店头村。
法定代表人:周飞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彩奎,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盼职,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马盼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马盼职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彩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3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洪洞恒福温泉项目负责人马盼职于2017年10月15日经人介绍邀原告***、***至山西洪洞恒富温泉项目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壹万叁仟元、***月工资捌仟元。工作中原告可随时预支工资,原告回家时一次结清全部工资。在施工当中由于工期紧迫,被告长期安排原告除白天工作外晚上加班加点以赶工期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每天工作十五个小时以上,长达五十五天之多,在工程接近尾声时,2017年12月19日原告***因病经被告项目负责人马盼职同意原告***、***二人回家。被告项目负责人马盼职承诺先付给二人两万元工资款,几天后工程款下来全部结清打到原告银行卡上。原告回家后至农历2017年底12月30日未收到分文工资款,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无果。农历2018年1月6日到山西省洪洞县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马盼职经山西洪洞县许建军与原告协调达成补充协议:原告二人***、***工资款加班费共计61200元,被告支付了原告30000元工资款,其余拖欠工资款在2018年3月26日以前全部付清,工资总款为50000元。超期后被告违约则工资总款为61300元并补偿原告讨薪费用。然而原告收到被告工资30000元,在农历2018年1月12日回家后至今未收到被告拖欠的工资款31200元,原告***治病住院期间催讨,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及其项目负责人,置之不理推脱责任,长期拖欠原告工资,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误工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全部拖欠的工资款。
被告马盼职辩称,1、答辩人在山西洪洞县恒富温泉景区已有多年的施工关系,曾经用过多家公司手续和我个人名义签订过施工协议,2017年的工程超过千万元,为了少交税金,我就用了多家小规模公司和个人劳务名义签订所有工程,被答辩人***、***在此施工期间是施工合同外的附加工程,所以由我个人劳务签订此工程段合同及承担二人一切工资,与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无关。2、请被答辩人二人撤诉,答辩人会早日把工资还清。
被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异议,答辩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理由如下:1、原告***、***认定马盼职是河北嘉森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为什么还和马盼职个人签订补充协议书,请问二人事前有没有和河北嘉森公司签订过劳务协议,我们河北嘉森公司自2017年7月份已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账目及工资对社会是公开透明的,工资超过3500元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超万元交税可高达30%-40%,包括临时用工,请问河北嘉森公司的账户有没有给二人汇过两万元或工资款。2、二人既然多次催要工资,那么二人为什么不去河北嘉森要工资,年底工人开工资时,为什么没有去公司催要工资。3、马盼职在山西洪洞恒富温泉景区用多家公司手续承包了多个标段工程,也有马盼职以个人名义承包的附加工程,原告二人并不能认定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施工是河北嘉森公司的标段。4、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是马盼职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协议中没有提到河北嘉森公司的任何事由,所以我方认为此次协议与我公司无关。5、希望原告当庭或早日撤诉,如诬告我公司,我公司也会按正规渠道扣除二人的个人所得税30%-40%。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欠条原件一张;2、补充协议书原件一张;3、录音图片光盘一张;4、通话录音记录一张(部分光盘录音);5、企业名称变更信息一张;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记录复印件一张。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欠我们款31200元的事实。
被告马盼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确实是在我工地干活来着,我是欠他31200元。
被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欠条及补充协议与我公司无关,应由马盼职给付。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5日原告***、***为被告马盼职承包的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恒富集团恒福温泉园林建设工程施工,2018年2月26日,二原告与被告马盼职在调解人许建军的调解下,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马盼职欠二原告工资46200元,加班费15000元,共计61720元。经协商,二原告同意被告马盼职共支付其二人50000元了事。被告马盼职先付给二原告30000元,到2018年3月26日一次性付清剩余20000元。如果到2018年3月26日前违约未付,***及***有权再追究其加班费及全部讨薪费用。目前,被告马盼职已偿还二原告30000元,2018年3月26并未付清剩余的2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马盼职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劳务活动,原告***、***与被告马盼职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二原告要求马盼职偿还其剩余工资款31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以被告马盼职系被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洪洞恒福温泉项目负责人为由,要求被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其工资,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且二被告均主张被告马盼职并非被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洪洞恒福温泉项目负责人,被告马盼职认可二原告提供劳务的工程系其个人承包的工程,应由其个人偿还二原告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其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盼职给付原告***、***劳务工资款312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马盼职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二喜
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
人民陪审员  尹亚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