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民初157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边从然,女,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第三人:王同牤,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第三人:河北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光明***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店头乡北店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边从然,第三人王同牤、河北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嘉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