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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煜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坤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4民初670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已减半收取),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