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4民初670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已减半收取),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