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柏森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

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柏森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03民初4215号
原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7689506XT。住所地: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栋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柏森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907383194。住所: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地方路38号5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柏森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78.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478.50元返还原告。
审判长邢延权
人民陪审员马晨月
人民陪审员罗予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