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6民初890号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重庆攀宝钢材市场2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8EH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2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4月15日在原告处购买冷库设备,同时于2019年5月6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本人***由于购买冷库设备材料,于2018年4月15日欠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5,224元整。经双方协商,欠款人于2019年5月13日前全部付清。欠款人:***,2019年5月6日。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此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5日,被告***在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冷库设备,未支付相应货款。2019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由于购买冷库设备材料,于2018年4月15日欠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5,224元整。经双方协商,欠款人于2019年5月13日前全部付清。欠款人:***2019年5月6日”。嗣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已依约供货义务,且双方已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5,224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2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