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孙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892号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重庆攀宝钢材市场2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8EH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6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2月26日在原告处购买冷库设备,并签订《购销合同》,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60元,经原告多次追收此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诉状中提供被告**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经本院告知后仍未提供;经本院查询,仍然未能查清上述信息,不能将原告起诉的**与其他名为**的公民信息加以区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审判员吕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