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1006号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重庆宝钢材市场2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8EH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冯东乡麻田坝6组。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彭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