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5120号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重庆攀宝钢材市场2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8EH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广场西路8号附12号H3栋2单元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罗小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恒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恒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肖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