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8751号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匀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计2336元,由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小华
法官助理 李伟为
书 记 员 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