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5389号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九江大道9号重庆樊宝钢材市场2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8EH7N。
法定代表人:郑强,总经理。
被告:重庆同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石堡村3栋4一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RB8B30。
法定代表人:赖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同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平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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