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6547号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重庆攀宝钢材市场2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8EH7N。
法定代表人: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尧,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都匀市润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普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EEWRKX7。
法定代表人:程显水,总经理。
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匀市润景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重庆冰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宇
书 记 员 周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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