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贝思特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华蒂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4民初13511号





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红霞,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被告:上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翊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仲某某。
被告:上海恩派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仲某某。
被告:上海高斯雷洁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仲某某。
被告:上海三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
被告:程永琳,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艳,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周勤,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仲达峰,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翊品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恩派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高斯雷洁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三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程永琳、周勤、仲达峰、王艳之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2019年3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三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周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三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周勤的起诉。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崔学杰






人民陪审员


陈玉明






人民陪审员


顾正林






书 记 员


施彩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