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青岛霍福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746号15栋2单元101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90763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仙山东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43170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霍福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