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顺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顺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净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7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顺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顾明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松、顾广银,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净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庭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顺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净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340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顺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以剩余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3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10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01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至本院进行执行谈话、并申报财产,亦未按判决书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9月25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净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苏A×××××、苏A×××××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委托南京市鼓楼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调取了被执行人江苏净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经查,该公司厂房系租赁;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并张贴了送达材料,经查,执行人江苏净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已退租,不在生产经营,且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庭康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发布。
6、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执行到位款项。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田鲁敏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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