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依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秀彬,职务经理。
被告***,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
人民陪审员  佟正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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