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依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123民初2113号
原告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通江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路秀彬,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维库。
被告依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通河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姜莹,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业发。
委托代理人谢英琰。
原告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建筑公司)与被告依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侯玉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飞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维库,被告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崔业发、谢英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飞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依兰县历史文化长廊广场回填及硬化工程费2568567.67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依兰县历史文化长廊广场回填及硬化工程由原告施工建设,原告雇佣了大量车辆、机械和施工工人,对历史文化长廊周围的多个大坑进行回填、平整后铺设水泥面,被告单位分管此项目负责人建设局副书记赵文贤、甲方代表周殿申及依兰县宏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现场组织协调、监工,此工程于2010年7月末竣工。经被告委托哈尔滨明天审计所对案涉工程总造价进行审计核定,审定工程总造价为2568567.67元,双方对审定工程价款无争议。原告多年来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依法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建设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在施工时并没有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时间,案涉工程系民生工程,工程款由财政拨付,财政拨付工程款后,被告才能给付原告,因此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建设局承认原告腾飞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接收,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双方就工程款的给付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关于案涉工程竣工和交付时间的证据不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依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68567.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349元,减半收取13674.5元,由被告依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侯玉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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