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桐民初字第1684号
原告:赵仁得。
委托代理人:郑柳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负责人:路金立。
被告: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秀彬。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侃洋,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仁得诉被告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仁得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仁得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赵仁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海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琴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