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依兰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23民初1103号
原告:哈尔滨市***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通江路**。
法定代理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景洪,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诉讼代理。
被告: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林机路**
法定代表人:王敬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义武,黑龙江俊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哈尔滨市***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建筑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包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飞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景洪、被告中铁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敬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义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飞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铁包装公司给付违约金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铁包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0日,腾飞建筑公司与中铁包装公司签订了《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制浆车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中铁包装公司将位于哈尔滨市××县工业园区的哈尔滨中铁绿色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制浆车间的工程发包给腾飞建筑公司。工程内容为新建钢结构工程18600平方米(主厂房),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建筑物外围2米以内的土建、装饰、水暖、电气、厂区道路、库房、锅炉房、办公楼工程及设计文件内全部内容。合同约定该工程于2014年7月8日开工,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30000000元。同时合同约定如中铁包装公司在2017年7月8日到期没开工,同意给付腾飞建筑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此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间到期后,中铁包装公司因没有资金始终没有开工。腾飞建筑公司多次找到中铁包装公司,但是该工程到现在仍没有开工。由于中铁包装公司违约给腾飞建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中铁包装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给付违约金1000000元。腾飞建筑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中铁包装公司给付违约金1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铁包装公司辩称,腾飞建筑公司主张的法律事由于法无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因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明及土地规划相关许可,没有实际发生建设,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印章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只是在缔约合同中的缔约行为,腾飞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路秀彬始终未到合同签订地签字,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没有实际发生履行。且: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特别在第十款合同的生效部分,表述了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并到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生效,下边就有主管部门在合同的第三页专门有审批备案表,有关部门未曾签字、盖章。在第十条载明,合同生效条件必须双方签字、盖章并报建设部门批准生效;2、本合同的第一页相关规定通知非常清楚,本合同必须在通知中由建设部门批准备案;3、工程选址由中铁包装公司负责人王彦超沟通政府并办理开工手续,到现在为止未曾办过一件开工手续;4、中铁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看到原件,扫描件是否有效,在合同最后没有签字,导致如今没有见过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没有当面见过拿着腾飞建筑公司的公章当面盖过,没有签过合同。只靠王彦超拿出自己制作的合同为依据,以上四条完全可以证明本合同是无效合同。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腾飞建筑公司与中铁包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制浆车间工程,发包人为中铁包装公司,承包人为腾飞建筑公司,工程地点位于哈尔滨市××县工业园区,工程内容为新建钢结构工程,18600平方米(主厂房),合同工期自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1日,共计180天,合同价款为130000000元。合同补充条款第6条规定,甲方在2014年7月8日到期没有开工,同意付给乙方违约金壹佰万元。该合同签订至今未开工建设。
另查明,在案涉合同签订前,中铁包装公司尚未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腾飞建筑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腾飞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腾飞建筑公司企业登记档案复印件、建设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证的相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上述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补办并取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得到补正,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在起诉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条件已经成就,而发包人故意不予办理,发包人不能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在案涉合同成立之前,中铁包装公司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且本案中腾飞建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铁包装公司能够办理案涉工程的相关审批手续而未办理,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进而案涉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条款当然无效。同时,腾飞建筑公司未能举示由于中铁包装公司原因未开工,其存在为案涉合同的履行进行了相应的投入准备工作产生相应损失的证据。综上,对于腾飞建筑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哈尔滨市***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风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