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五嘉晨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苏州五嘉晨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3780号 原告:苏州五嘉晨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苏州五嘉晨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于2021年7月1日收到原告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五嘉晨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五嘉晨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