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3780号
原告:苏州五嘉晨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苏州五嘉晨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于2021年7月1日收到原告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五嘉晨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五嘉晨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