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5858号
原告:昆明砼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东元村委会沙锅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NG6P36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幸福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4274094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昆明砼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昆明砼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砼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砼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昆明砼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